13经济学2班陈姗  陈姗于2015-07-06 13:01:25 发表 已回复

茅台,五粮液转售价格维持案是否违反了反垄断法?四川省发改委对其处治是否正确?
回复:13经济学2班陈姗  回复人:zyphiregang 回复时间:2015-11-02 13:14:52

茅台和五粮液的行为违反了我国《反垄断法》第14条的规定: “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:(一)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;(二)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……”国家发改委《反价格垄断规定》第8条也明确禁止上述两类纵向价格垄断协议,当然除非是符合《反垄断法》第15条所规定的例外情形。这些例外情形包括:(一)为改进技术、研究开发新产品的;(二)为提高产品质量、降低成本、增进效率,统一产品规格、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;(三)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,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;(四)为实现节约能源、保护环境、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;(五)因经济不景气,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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